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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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戴嘉宏
被   告  黃慶忠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慶忠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惟被告
黃慶忠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7年4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可稽(置證物袋)。被告黃慶忠既於起訴前死亡
,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
,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
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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