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劉湘芬
被   告 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僱用原告擔任行政人員乙職,約定月
薪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成
立多層次公交會之傳銷事業,原告亦加入成為會員。嗣原告
於106年3月14日向被告申請退會,被告承諾於106年4月14日
前退還原告103,802元會員費及獎金,並給付原告106年2月
份薪資30,000元,共計133,802元,並簽立承諾書乙紙交付
原告為憑據。惟被告迄今仍分文未付,屢經催索,均未予置
理。為此,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系爭承諾書之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承諾書及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
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曾於收受支付命令時提出
未附具體理由之異議狀1紙,泛稱該債務尚有糾葛云云,實
乏依據,無從採取,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
及系爭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44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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