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
劉常君 被上訴人台北縣土城市公所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劉朝金 訴訟代理人 涂志明 粘舜權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曾瓊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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