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海商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海商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五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友宏航業有限公司(COSTARNAVIGATIONCORP)法定代理人LI訴訟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日本商 山田 產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山田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炳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日本商山田產業株式會社設日本國東京都中央區日本區日本橋小舟町六番一號早ヒル五階」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日本商山田產業株式會社設日本國東京都中央區日本區日本橋小舟町六番一號早川ヒル五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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