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5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零貳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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