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承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因專利權授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每項聲明之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合計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