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7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
95年度交上易字第27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5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