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毛重○‧八公克、安非他命毛重○‧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獲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七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八公克、安非他命毛重○‧三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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