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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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