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亦未到案,通知具保人後被告仍未到庭,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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