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巢育誠 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對已經確定之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規定自明。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55元,聲請之訴訟救助,復先後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以104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乃於104年2月16日以103年度家上字第19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情,有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99號裁定在卷可稽。嗣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現仍繫屬最高法院,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對該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