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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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宗翰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8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林宗翰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63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㈢緣相對人林宗翰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4元及費用533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林宗翰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39元及費用13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宗翰│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8155元││月28日起││五││││││││├──┼───┼─────┼──────┼──────┼───────┤│002│新臺幣│林宗翰│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24325││月28日起││五│││元│││││├──┼───┼─────┼──────┼──────┼───────┤│003│新臺幣│林宗翰│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117021││月28日起││十│││元│││││├──┼───┼─────┼──────┼──────┼───────┤│004│新臺幣│林宗翰│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150244││月28日起││點六八│││元│││││├──┼───┼─────┼──────┼──────┼───────┤│005│新臺幣│林宗翰│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17699││月28日起││五│││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