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賴榮吉 告訴被告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凌晨四時許,至賴榮吉位於宜蘭縣○○鎮○○路○段○○○號住處,以棍棒敲打賴榮吉住處之門窗,造成門窗玻璃破裂損害,致失其效用等之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足憑,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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