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債權人 林武清 債權人 林武雄 債權人 林惠瑛 債務人 吳春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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