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鍈鉅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遠翔 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鍈鉅、吳遠翔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鍈鉅、吳遠翔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