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簡欣盈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陳怡榮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壹
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應自民國96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