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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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76號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99年4月4日│CR0000000│9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002│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99年5月4日│CR0000000│9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003│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99年6月4日│CR0000000│9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00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99年7月4日│CR0000000│9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005│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99年8月4日│CR0000000│9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00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99年9月4日│CR0000000│9個月│││有限公司乙○○│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