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曹馥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馥麟於民國095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717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遲延繳款時,債務人除應繳尚未清償之本金新臺幣10,415元外,依約亦應給付自097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5(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本金新臺幣10,415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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