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安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寓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安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寓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