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葉俊傑 被告 黃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450元(計算式:130,850元+130,850元+130,850元+133,050元+103,850元=65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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