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 張吳清月 被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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