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陳建誠 被告 鄒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還予原告,依原告陳報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價為新臺幣(下同)73-7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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