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黃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鳳李明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39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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