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廖國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5號、99年度訴字第1892號、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82號、99年度簡字第8845號、99年度易字第2725號、100年度簡字第389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28日為警│99年8月30日凌晨│99年7月25日18時│99年9月5日上午││)│採尿時起回溯26小│1時15分許│許│8時40分許│││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99年度偵字第2409│99年度偵字第2178│99年度偵字第2448││││23號│2號│0號│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45│99年度易字第2882│99年度簡字第8845│99年度易字第2725││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7日│99年10月29日│99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45│99年度易字第2882│99年度簡字第8845│99年度易字第2725││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5日│99年11月25日│99年12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五│六│七│├───────┼────────┼────────┼────────┤│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9月1日凌晨│99年9月7日上午│99年8月18日凌晨││)│某時許│9時30分許為警採│2時30分許││││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48│99年度毒偵字第37│100年度偵字第55││││2號│70號│6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725│99年度訴字第1892│100年度簡字第38││實││號│號│94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30日│100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725│99年度訴字第1892│100年度簡字第38││決││號│號│94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20日│100年6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