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5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朱百強 律師 陳君薇 律師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照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