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張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萍 、 林靜怡 、 林宿貞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