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杰 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年9月2日合法送達予全體八位債權人,命於文到後7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有本院100年8月24日板院輔100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函、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34.7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10.71%)均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澳商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占債權比例7.4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8.1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13.9)、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2.38%)於收受本院通知後7日內逾期不為確答,依首揭之規定,即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8位債權人中共6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77.34%)。又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惟其已將債權讓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由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就本件更生方案應無表決權,準此,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萬元,共計清償8年96期,清償總成數達64.48﹪,是本院認為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2萬元。││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匯作││業(匯款前仍需洽詢如何辦理相關手續),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所示。││3.債權總金額:2,977,777元(依本院98年10月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1,920,000元││5.總清償比例:64.4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3,927│1,638│├──┼──────────────┼─────┼──────┤│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4,020│6,946│├──┼──────────────┼─────┼──────┤│3│澳商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221,471│1,487│││北分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3,924│2,780│├──┼──────────────┼─────┼──────┤│5│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70,871│476│├──┼──────────────┼─────┼──────┤│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8,785│2,141│├──┼──────────────┼─────┼──────┤│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8,229│2,943│├──┼──────────────┼─────┼──────┤│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6,550│1,589│├──┴──────────────┴─────┴──────┤│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