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梵達國際有限公司原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劉俐旻 原告 呂睿庭 被告 王光美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緝字第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光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