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4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以外,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業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一紙在卷可佐,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獲告訴人原諒,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
2年,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