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9,89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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