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原   告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原   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金瑞昌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原   告  邱靖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
被   告  林惠風
       林惠珠
       林惠東
       林新明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權利範圍欄及義務人欄中關於之「林
李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靖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內權利人欄中關於「 林新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新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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