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志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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