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志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