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凱撒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撒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間99年度雄小字
第580號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1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1審判決
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1審判決於民國99年8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9年9月
21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9年9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