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小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藍玉萍
簡亦秀
沈淑婷
上 一人
代 理人 林芬湄
相 對 人 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經查,本件相對人之
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