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其戶籍地址亦未變動,其於執行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影本2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各1紙附於99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執行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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