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以99年度補字第3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是在99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