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聲請人 王明正 相對人 陳其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4、16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為曆法所無之民國88年2月30日,應以該月之末日即88年2月28日為到期日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87年11月9日│6,000元│87年11月30日│87年11月30日│TH032326│├─┼───────────┼───────────┼───────────┼───────────┼────────┤│2│87年11月9日│6,000元│87年12月30日│87年12月30日│TH032327│├─┼───────────┼───────────┼───────────┼───────────┼────────┤│3│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1月30日│88年1月30日│TH032328│├─┼───────────┼───────────┼───────────┼───────────┼────────┤│4│87年11月9日│6,000元│視為88年2月28日│視為88年2月28日│TH032329│├─┼───────────┼───────────┼───────────┼───────────┼────────┤│5│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3月30日│88年3月30日│TH032330│├─┼───────────┼───────────┼───────────┼───────────┼────────┤│6│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4月30日│88年4月30日│TH032331│├─┼───────────┼───────────┼───────────┼───────────┼────────┤│7│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5月30日│88年5月30日│TH032332│├─┼───────────┼───────────┼───────────┼───────────┼────────┤│8│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6月30日│88年6月30日│TH032333│├─┼───────────┼───────────┼───────────┼───────────┼────────┤│9│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7月30日│88年7月30日│TH032334│├─┼───────────┼───────────┼───────────┼───────────┼────────┤│10│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8月30日│88年8月30日│TH032335│├─┼───────────┼───────────┼───────────┼───────────┼────────┤│11│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9月30日│88年9月30日│TH032336│├─┼───────────┼───────────┼───────────┼───────────┼────────┤│12│87年11月9日│6,000元│88年10月30日│88年10月30日│TH032337│├─┼───────────┼───────────┼───────────┼───────────┼────────┤│13│87年11月9日│7,000元│88年11月30日│88年11月30日│TH032338│├─┼───────────┼───────────┼───────────┼───────────┼────────┤│14│87年11月9日│7,000元│88年12月30日│88年12月30日│TH032339│├─┼───────────┼───────────┼───────────┼───────────┼────────┤│15│87年11月9日│7,000元│89年1月30日│89年1月30日│TH032340│├─┼───────────┼───────────┼───────────┼───────────┼────────┤│16│87年11月9日│52,000元│視為88年2月28日│視為88年2月28日│TH032341│├─┼───────────┼───────────┼───────────┼───────────┼────────┤│17│87年11月9日│93,000元│87年12月30日│87年12月30日│TH0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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