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保仁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 律師被告 許文豪
黃鈺喆 簡勝峰 陳信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104年度偵字第4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保仁、許文豪、黃鈺喆、簡勝峰、陳信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翁春池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