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56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怡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怡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將系爭債權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於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