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2號
原 告 蔡偉淦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被 告 程一豪
劉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
出兩造間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被告二人簽署同意就積欠租金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協議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