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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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潔
訴訟代理人 廖珍彩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麗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25
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