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朴小字 第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   告  王璿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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