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朴小字 第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 告 王璿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