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3號原告 葉逸信 被告 曹晏甄
曹慶鈴 陳丹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8萬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8,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