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趙進德 代理人 陳基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
8年4月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E0000000~0000000│7│70000│├──┼────────────┼───────────┼──┼───┤│0002│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000000│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