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柏絨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騏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2,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