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竣伸螺絲有限公司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起訴日止之銀行存簿、銀行對帳單及公司業務帳目(傳票、日記帳、總分類帳簿、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財產目錄等,供原告查核,核原告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而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增加10分之1後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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