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乙○○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161號事件執行債權不存在,因原告未於起訴狀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事件查得被告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73,2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7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