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92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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