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繳交聲請費壹仟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