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原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59,265元,應繳裁
判費163,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2,8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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